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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民申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贺邱特、贺富荣、贺峰、贺晓红、邱虹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贺邱特,贺富荣,贺峰,贺晓红,邱虹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申字第1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贺邱特。委托代理人:庄钦坤,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贺富荣。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贺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贺晓红。委托代理人:贺峰,系贺晓红弟弟。一审被告:邱虹。再审申请人贺邱特因与被申请人贺富荣、贺峰、贺晓红,以及一审被告邱虹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齐民二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贺邱特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程序违法。案件为法定继承纠纷,所涉的铁锋区北文化小区2号楼1层3号楼房是登记在被继承人贺强名下的其与邱虹的夫妻共同财产,该事实由产权登记与公证书为证。贺富荣仅凭买房款收据主张共有,依据不足,且应另案处理。(二)本案认定贺富荣对涉案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从而判决该房屋由贺富荣继承所有,支付贺邱特25%的房屋分割款是错误的。贺富荣享有50%的产权明显与业已公证的事实相违背。贺强去世后,各继承人已于2011年3月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协议分割,约定贺邱特享有50%的产权,本案判决涉案房屋重新分割,侵犯了贺邱特的合法权益。另外,涉案房屋在另案的评估价值为1094700元,本案仅分割给贺邱特115417元有失公正。据此,贺邱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贺富荣、贺峰提交意见称:涉案房屋是由贺富荣出自一半购买的,应当是享有50%产权的共有人。邱虹与贺强并无结婚登记手续,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明显无法律依据。对于贺邱特主张的房屋评估价值,亦不予认可。贺邱特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审理及审查过程中,贺邱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贺强与邱虹登记结婚的事实,故对于涉案房屋系贺强与邱虹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贺富荣提供的买房款票据,足以证实贺富荣出资的事实。据此,一、二审认定贺富荣享有50%的涉案房屋产权,并无不当;就本案所涉的贺强遗产判决贺邱特享有25%的继承权,符合客观事实。虽然一、二审系依据购买房屋的价格划分的房屋分割款,但其他三处房屋的继承分配,足以平衡各方的经济利益,本案一、二审遵循房屋经营管理现状,本着照顾老年人生活以及房产处分以实现经济利益的原则作出的判决,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亲人已逝,家庭成员则应顾全大局,珍惜亲情,相互谦让,维系家庭和睦、稳定。综上,贺邱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贺邱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路兴东审 判 员  陆宝芳代理审判员  张淑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怡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