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足法民初字第06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关莲,邓思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关莲,邓思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339号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88588-9),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凯旋世家A栋。法定代表人:王世兵,董事长。被告:于关莲,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思远,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关莲,邓思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鸿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