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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5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龙万飞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5709号罪犯龙万飞。现在广西区柳城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鱼刑初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万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柳城监狱于2015年8月29日以(2015)柳城狱减字第313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龙万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龙万��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龙万飞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获奖励分32.2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龙万飞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万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万飞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海用��理审判员段静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