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安县界牌镇西明村六村民小组与四川裕森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县界牌镇西明村六村民小组,四川裕森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安县界牌镇西明村六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天成,组长。被执行人:四川裕森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县界牌镇西明村。法定代表人:梁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县界牌镇西明村六村民小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裕森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裕森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绵阳市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闻运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