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齐某某,女,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景涛,扶沟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新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