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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朱民初字第04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齐艳军诉被告高国林、董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艳军,高国林,董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朱民初字第04030号原告齐艳军。被告高国林。被告董丽军(被告高国林妻子)。原告齐艳军诉被告高国林、董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惠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艳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国林、董丽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艳军诉称:2014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整,有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据一张。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齐艳军在庭审中主张其提交的借条中涉及的“翼龙贷”全称为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龙贷),其与翼龙贷系合作关系,本案涉及的借款是翼龙贷在扣除手续费后汇给被告的,故原告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原告主张翼龙贷已自其向翼龙贷交纳的保证金里扣除相应金额用以偿还二被告所欠借款,但其并未提交证明翼龙贷已经扣款的证据,故对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艳军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交纳)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惠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