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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3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339-1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翟某某,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本院在执行孟某某与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16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标的为1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翟某某长年在外打工,家中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执字第00339号案件的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即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成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江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