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3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339-1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翟某某,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本院在执行孟某某与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16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标的为1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翟某某长年在外打工,家中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执字第00339号案件的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即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成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江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