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民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渭南市渭阳化工厂与临渭区故市镇淑琴春光园钉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渭南市渭阳化工厂,临渭区故市镇淑琴春光园钉厂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保字第00013号申请人渭南市渭阳化工厂。住所地:渭南市东风街西段。法定代表人冯熙翔,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驰,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振玉,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厂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临渭区故市镇淑琴春光园钉厂。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春光四组。负责人汪淑琴,系该厂厂长。申请人渭南市渭阳化工厂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临渭区故市镇淑琴春光园钉厂名下的位于渭南市渭白路西段渭城国用(2008)第046号国有土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渭南市渭阳化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临渭区故市镇淑琴春光园钉厂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渭城国用(2008)第04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少锋代理审判员 张雪芳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