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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贾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管刑初字第46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别名贾某),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11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14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5日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郑州市管城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5)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艳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南小李庄村被害人徐某某租房处受雇安装空调,期间,贾某某趁徐某某出去搬运沙发之际,将徐某某放在客厅桌子上咖啡色钱包里的1150元现金(11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和1张面值50元的人民币)盗走。现赃款已挥霍。2015年1月20日,民警在郑州市二七区中青网络家园网吧将正在上网的贾某某抓获。贾某某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贾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南小李庄村被害人徐某某租房处受雇安装空调,期间,贾某某趁徐某某出去搬运沙发之际,将徐某某放在客厅桌子上咖啡色钱包里的1150元现金(11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和1张面值50元的人民币)盗走。现赃款已挥霍。2015年1月20日,民���在郑州市二七区中青网络家园网吧将正在上网的贾某某抓获。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贾某某在侦查阶段对上述指控事实均有供述,在开庭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在上述时间、地点,其钱包内的1150元被盗的事情经过等事实。与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一致。3、证人尚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贾某某、孙某某一起在案发地点为被害人安装空调,后被害人称其钱包内钱丢失,且无法联系贾某某等事实。其对被告人贾某某予以辨认,有辨认笔录及照片附卷。4、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年龄证明等证据附卷,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佐证了该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犯盗窃罪,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以内确定刑罚。具体适用刑罚,本院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有多次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2、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先行��押15日已折抵。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贾某某退赔被害人徐某某赃款人民币1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