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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夏春生贪污、诈骗,曹某某、姜某某、夏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白某某、张某丁、侯某某、李某乙、肖某某、唐某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春生,曹某某,姜某某,夏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白某某,张某丁,侯某某,李某乙,肖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终字第48号原公诉机关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春生,男,汉族,出生于吉林省双辽市,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原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某厂厂长,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2015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羁押于牙克石市看守所。辩护人易胜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出生于山东省泰安县,初中文化,原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某某厂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2014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姜某某,女,汉族,出生于吉林省双辽市,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夏某某,女,汉族,出生于吉林省双辽市,初中文化,原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某某厂退休工人,住内蒙古自治���牙克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女,汉族,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高中文化,原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某某种场退休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女,汉族,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高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某某厂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某乙,女,汉族,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某某厂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某丙,女,汉族,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自治旗,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某某厂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白某某,女,蒙古族,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高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某某厂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某丁,女,汉族,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某某厂退休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侯某某,男,汉族,出生于河北省晋县,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某某厂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某乙,女,汉族,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县,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某某厂退��职工,住石家庄桥西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肖某某,女,汉族,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某某厂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唐某某,女,满族,出生于辽宁省秀原县,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某某厂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审理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春生犯贪污罪、诈骗罪,被告人曹某某、姜某某、夏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白某某、张某丁、侯某某、李某乙、肖某某、唐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牙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夏春生、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取证据,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夏春生请求对牙克石某某种场二分场历年盈亏情况进行审计鉴证,检察机关并已委托相关机构对牙克石某某种场二分场盈亏情况进行审计评估鉴证。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期间新证据情况,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4)牙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牙克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富宇审 判 员  肇玉庆代理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思宇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