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888号。法定代表人纪志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经济开发区灯塔路18号。法定代表人朱晓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祁民初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存款,且房产、土地已被另案查封。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祁阳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初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麟审判员 柏拥军审判员 谢玉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漆振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