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与陆建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陆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231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住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高新路788号。法定代表人金玉平。被执行人陆建新。陆建新集资诈骗罪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吴江刑二初字第055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人陆建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27年10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陆建新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至期,因陆建新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9362000元,执行费106762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刑事审判庭查询被告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刑事审判庭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陆建新名下有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陆建新名下有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陆建新名下有车辆,现被执行人陆建新在镇江监狱服刑。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罚金,依法应当执行,但罚金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陆建新名下有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陆建新名下有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陆建新名下有车辆,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陆建新在镇江监狱服刑。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认定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吴江刑二初字第0551号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唐 韧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