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凯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金凯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凯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南油第二工业区206楼2层207B6。法定代表人窦红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忠波,男,生于1982年1月31日,回族,大学本科,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治区中卫市美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田生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华,系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史红权,系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凯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穗黄法民二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8日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3120000元,执行费33600元,共计3153600元。2014年12月23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500000元,未受偿16536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且公司已停产、停业。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工业园区浆纸公司办公区58幢号(户号217、218、318、418,所有权证号010372号,建筑面积3761.17㎡)已被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办公楼西北82幢号(房号101、102,所有权证号010375,建筑面积265.65㎡)和办公楼西北84幢号(房号110、111、112、211、212,所有权证号010369,建筑面积3703.78㎡)已抵押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宁寺支行。2015年7月27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暂存放于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3079弄7号上海华旗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仓库内的数码纸300.828吨(详见查封清单),现该公司积极联系客户正在处理之中。因受执行期限限制,已延长执行期限三个月,但查封的物品尚在处理之中不能在��定的期限内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封标的物处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3)穗黄法民二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清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