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3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明伟诉陈亮刘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伟,陈亮,刘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289号原告:张明伟,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担保人:张晓燕,女,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亮,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刘卉,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伟诉被告陈亮、刘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亮、刘卉名下到期债权3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张晓燕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泉区人民西路浙江商贸城3区4#6#8#117室房屋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为防止担保物在担保期间转移,也应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亮、刘卉名下到期债权3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晓燕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泉区人民西路浙江商贸城3区4#6#8#117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先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静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