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郾民初字第02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建与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357号原告李建,男,汉族,1981年1月2日生,住漯河市。被告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与崂山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付卫广,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诉被告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承担。审判长  朱开元审判员  张卫平审判员  何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有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