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宣民初字第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怡良与朱高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怡良,朱高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宣民初字第0229号原告刘怡良。被告朱高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怡良与被告朱高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怡良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致本案审理程序无法正常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3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审 判 长 吴建党代理审判员 丰海东人民陪审员 李 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焦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