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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宣民初字第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怡良与朱高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怡良,朱高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宣民初字第0229号原告刘怡良。被告朱高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怡良与被告朱高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怡良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致本案审理程序无法正常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3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审 判 长  吴建党代理审判员  丰海东人民陪审员  李 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焦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