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陆红凯申请执行大理一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陆红凯,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大理一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陆红凯诉大理一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二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一、由被告大理一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陆红凯工程款647665.76元。二、驳回原告陆红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98元,减半收取5649元,保全费3520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13169元,由原告陆红凯承担1169元,由被告大理一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12000元。大理一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5)大中民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298元,由上诉人大理一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大理一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理一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陆红凯支付执行款及诉讼费659655.76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4)大民二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东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