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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忠玲与厦门比顿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玲,厦门比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1113号原告:陈忠玲,女,汉族。被告:厦门比顿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玲诉被告厦门比顿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忠玲承担。审判员  秦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