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静与陈希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陈希,容浩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杨静。委托代理人李宏伟,湖北普明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希。委托代理人付成晨,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刘丽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第三人容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静诉被告陈希、第三人容浩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静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杨静负担。审 判 长 李黎嘉人民陪审员 陈家贵人民陪审员 裴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