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德军与河南恒邦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军,河南恒邦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822号原告张德军,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代理人李锐,河南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永亮,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恒邦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71号11号楼综合楼2单元27层2707号。法定代表人赵谦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文奇,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军诉被告河南恒邦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德军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张德军负担。审 判 长 李忠贤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人民陪审员 刘新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晓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