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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商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素芬与王鸿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素芬,王鸿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663号原告:徐素芬。被告:王鸿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素芬与被告王鸿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素芬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吴 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余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