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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3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谢尚贺、谢尚礼等与上海新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3994号原告谢尚贺。原告谢尚礼。原告谢尚英。原告谢兰。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姚亮,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新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浩文。委托代理人宋绍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支公司。负责人彭慧。委托代理人徐一茗。原告谢尚贺、谢尚礼、谢尚英、谢兰诉被告上海新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尚礼及原告谢尚贺、谢尚礼、谢尚英、谢兰的委托代理人姚亮,被告上海新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绍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财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尚贺、谢尚礼、谢尚英、谢兰共同诉称,2014年9月12日19时49分许,被告上海新邦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姜必虎驾驶牌号为沪BRXX**中型厢式货车沿外环高速大型车道由东向西出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清路下匝道西约20米处时,适逢谢陈氏进入大型车道,肇事车辆右部与谢陈氏相撞,导致谢陈氏遭碾压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姜必虎负事故次要责任,谢陈氏负主要责任。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38,5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丧葬费32,706元、家属误工费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办理丧事交通费2,000元和衣物损失费500元,合计332,756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余额由被告上海新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要求被告上海新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25,000元。被告上海新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不予认可家属误工费;要求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和交通费过高,要求法院依法处理;由法院酌定衣物损失费。被告平安财险公司书面辩称,认可丧葬费;不认可误工费、和衣物损失费;要求按照责任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法院酌定交通费;要求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律师代理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谢陈氏的子女。2014年9月12日19时49分许,被告上海新邦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姜必虎驾驶牌号为沪BRXX**中型厢式货车沿外环高速大型车道由东向西出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清路下匝道西约20米处时,适逢谢陈氏进入大型车道,肇事车辆右部与谢陈氏相撞,导致谢陈氏遭碾压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姜必虎负事故次要责任,谢陈氏负主要责任。因原、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诉请。另查明,1、事故发生时,牌号为沪BRXX**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限内;2、事故发生时,姜必虎系履行职务;3、谢陈氏系外埠农村居民;4、2014年9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兹由皖临泉县艾亭镇冯营村谢吴庄自然村XXX号村民谢陈氏,现租住于本村东桥队毛家塘15号,从2009年至今。”。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姜必虎的驾驶证、肇事车辆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死亡证明、户口簿、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事故的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牌号为沪BRXX**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上海新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本院认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谢陈氏在事故发生前在上海城镇地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死亡赔偿金由本院确定为105,960元;2、丧葬费,原告主张的数额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3、家属误工费,原告办理谢陈氏丧事,确需产生误工,由本院酌定为3,030元;4、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本次事故造成的后果及事故的责任,由本院确定为2万元;5、交通费,原告虽未提供相应的票据,但原告办理谢陈氏丧事,确需产生一定的交通费,故由本院酌定为800元;6、衣物损失费,由本院酌定为300元;7、律师代理费,原告主张该费用于法有据,但主张数额过高,由本院确定为5,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原告谢尚贺、谢尚礼、谢尚英、谢兰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原告谢尚贺、谢尚礼、谢尚英、谢兰丧葬费人民币32,706元、交通费人民币800元、家属误工费人民币3,030元和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05,960元,合计人民币142,496元中的人民币110,998.40元;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原告谢尚贺、谢尚礼、谢尚英、谢兰衣物损失费人民币300元;四、被告上海新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谢尚贺、谢尚礼、谢尚英、谢兰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5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25.50元,由原告谢尚贺、谢尚礼、谢尚英、谢兰负担人民币825.50元,被告上海新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宣志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