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阳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863号原告沈阳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110-112室)法定代表人刘大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洪凯,男,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平,女,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沈阳市浑南新区。原告沈阳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嘉来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嘉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