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0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武汉智泽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都市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128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智泽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0号鹏程时代12层4号。法定代表人黄满,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都市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166号东湖春树里8栋23层1室。法定代表人雷焕松,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智泽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都市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8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都市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都市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智泽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5万元及律师费8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11元[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为计息标准,自2015年7月21日起暂算至2015年9月28日止],负担一审案件诉讼费1730元、执行费2296元,但被执行人武汉都市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都市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38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