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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范贵民与哈尔滨鸿成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贵民,哈尔滨市鸿成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范贵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鸿成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木兰县。法定代表人宋宇航,该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木兰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贵民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鸿成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3)木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鸿成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范贵民执行款76118元、案件受理费1703元、公告费56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因哈尔滨市鸿成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宇航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3)木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行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效。执行员  XX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鄢凤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