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唐秀容诉张兰英、官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秀容,张兰英,官建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唐秀容,女,住威远县。委托代理人XX明,威远县镇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兰英,女,住威远县。被告官建坤,男,住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秀容诉被告张兰英、官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秀容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秀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唐秀容负担。审判员 李 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仁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