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谢富彬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富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69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富彬,男,1976年1月2日。2000年8月因盗窃被治安拘留十五日;2001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3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5年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9年10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12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羁押,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富彬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苗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富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富彬于2015年7月23日7时许,在本市西城区车公庄地铁站H出口外,趁被害人杨×不备,使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划开杨×提在手中的布袋,扒窃布袋内苹果6plus64G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0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现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富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的陈述,证人费×、倪×的证言,赃证物照片及制作说明,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京西价鉴刑(2015)065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发还清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刑初字第2104号刑事判决书及(2013)京清柳狱释字第0463号释放证明书(存根)复印件,户籍信息,北京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总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富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富彬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谢富彬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富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