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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4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965号原告王某某,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许应妮,重庆万忠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龙某某,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基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