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24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徐桂芝与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桂芝,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453-1号申请执行人:徐桂芝,女,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董剑,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瑶劳仲裁字第255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21439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21元,合计216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21439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16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21439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仇雪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 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