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溪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阳新民溪初字第00060号原告赵某,女。委托代理人董明良,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明某,男。原告赵某诉被告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晓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明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告赵某与被告明某于2005年1月1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明某甲,2005年2月18日出生;明某乙,2009年7月22日出生)。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生活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二女由被告抚养成人。被告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1月1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期间生育二女(明某甲,2005年2月18日出生;明某乙,2009年7月22日出生)。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女由被告抚养成人。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二女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原、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属于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以保护。双方虽在家庭生活中发生矛盾,但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账号:17-1541010400025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末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晓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键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