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颜莹,涂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莹,涂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420号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99号木鱼石花园木鱼石办公楼幢4-1,组织机构代码:75928999-7。法定代表人陈雪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从建,重庆思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莹,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涂沛,男,199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颜莹、涂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