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欣鑫与东海县牛山街道郇圩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480号原告张欣鑫。被告东海县牛山街道郇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郇圩村。法定代表人郇江成,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欣鑫与被告东海县牛山街道郇圩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欣鑫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欣鑫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欣鑫撤回对东海县牛山街道郇圩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欣鑫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傅雪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