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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任小甫与被告郭聚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舞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任小甫,男。被告郭聚才(又名郭才),男。原告任小甫与被告郭聚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国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小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聚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经营模板制作业务,被告系模板经销商。2013年2月9日、2013年5月15日,原告给被告经销点送去模板,被告以工地暂时没和他们结算,没有现金为由,给原告打了二张共计116660元的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部分钱款,下余18600元没有结清。任凭原告多次上门或者打电话催要,被告以没有钱为由拒不偿还剩余欠款。后来,被告干脆连电话就不接了。致使原告的加工厂经济拮据,生产陷入停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8600元。被告应诉后未提供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任小甫经营模板制作业务,被告郭聚才经销模板。原、被告双方自2010年左右开始业务往来,至今,被告郭聚才尚欠原告任小甫货款18000元,被告郭聚才于2015年2月17日给原告任小甫出具一欠条,内容为:“欠条欠任小甫现金壹万捌仟元整。郭才,2015、2、17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清结此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销售原告的模板,应当向原告清结货款,不清结货款,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8600元,因双方通过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8000元的欠条,被告应按双方结算后的欠款额向原告承担责任,多余部分本院不予维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被告自愿放弃陈述、举证、质证、抗辩和请求调解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聚才在本判决书生效后的十日内向原告任小甫支付模板款18000元。二、驳回原告任小甫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郭聚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