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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10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红磡领世郡尚景园16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德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桂兰,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潘莹,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璐。上诉人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此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哈 欣审 判 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苏美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 伟速 录 员  周晓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