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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13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0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杰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0日凌晨4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鄂FJHX**重型货车由南向北沿316国道行至老河口市光彩商贸城门前时,将车驶入路左边,撞上相向驶来的潘某某(男,殁年57岁)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致潘某某当场死亡。何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交警处警后将在现场等待的何某某带回调查。经法医鉴定,潘某某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何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何某某自愿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58万元,其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可对被告人何某某从宽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建钢人民陪审员  简明藻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佳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