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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甘建平与潘龙、邓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建平,潘龙,邓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干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甘建平,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潘龙,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邓洋,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干执字第71号冻结存款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邓洋银行存款25万元。为方便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邓洋银行存款2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桂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国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