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商初字第8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孙海岗与蒋波、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岗,蒋波,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商初字第881-1号原告孙海岗。被告蒋波。被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码头街17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岗与被告蒋波、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蒋波、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振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盖立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