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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三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林、海城市博程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铁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海城市博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铁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三初字第00345号原告:马林,男,汉族。诉讼代理人:宗文晓,海城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海城市博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响堂管理区张家村,组织机构代码为56759537-5。法定代表人:矣世良,该单位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宗文晓,海城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铁西支公司,营业场所,鞍山市铁东区文化街8号608-618房间,组织机构代码为75911016-8。负责人:吴其训,该单位经理。诉讼代理人:鲁强,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林、海城市博程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铁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林、海城市博程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铁西支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林、海城市博程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林、海城市博程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铁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9元,减半收取为719.5元,由原告马林、海城市博程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晓旭人民陪审员  丁 一人民陪审员  崔广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