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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湖北省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102-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永阳大道46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涛。委托代理人阙晓辉(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程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做出的(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省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程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行人未在通知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做出(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102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程斌的银行存款共计27300元(含诉讼费3500元)。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程斌应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7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程斌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殷惠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清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