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994号原告江某某,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某(又名孟曾用),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广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金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