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诉前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徐翔诉孙海旺、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翔,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海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诉前保字第78号申请人徐翔,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东瀛二期6号楼3单元502。法定代表人孙海旺,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孙海旺,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河南省安阳市人。申请人徐翔于2015年9月28日因借款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被申请人因生意周转为由于2014年7月5日向申请人借款100万元,2014年8月17日向申请人借款250万元,双方约定2014年12月底归还。但借款到期后,申请人一直催要未果。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万元��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孙海旺、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树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