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丁飞与王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飞,王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870号原告丁飞。被告王璐。原告丁飞与被告王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1日被告以个人周转家庭开支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日期为2013年4月1日,借期105天,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7月15日,利息按月息2%计算,违约金每天按借款总额的5%计取,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2、被告支付以本金5000为准,自2013年4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双方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王璐身份证复印件,本院在公安机关无法查找到被告王璐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本案属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支,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伟审 判 员 招 娜代理审判员 王旭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初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