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党红斌、党英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394号原告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合阳县商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继宗,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兰兰,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红斌,男,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黑池镇,农民。被告党英丽,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黑池镇,农民。原告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党红斌、党英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雷艳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李兰兰,被告党红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党英丽经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党红斌、党英丽于2013年4月30日因养猪为由在我马家庄信用社办理家乐卡借款,授信1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二年,目前借款11笔,分别为2014.2.28—2015.2.27借款12500元;2014.5.12—2015.5.1借款3478.29元;2014.7.4—2015.5.1借款5400元,2014.6.6—2015.5.1借款6600元;2014.7.7—2015.5.1借款8100元;2014.7.7—2015.5.1借款8100元;2014.5.17—2015.5.1借款10000元;2014.6.17—2015.5.1借款10000元;2014.6.16—2015.5.1借款11000元;2014.6.24—2015.5.1借款11200元;2014.7.29—2015.5.1借款13500元,上述借款本金共计99878.29元现已到期,借款月利率9‰,经原告一再催要仍不还款。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党红斌、党英丽偿还我社信用家乐卡借款本金99878.29元及借款利息。被告党红斌、党英丽承认原告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被告党红斌认为其曾受雇于马家庄信用社,为马家庄信用社清收借款,马家庄信用社至今未给其发工资。且在借款后,因猪场经营不善,现无力还款。本院认为,被告党红斌、党英丽承认原告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原告的借款及利息。被告党红斌称马家庄信用社欠其工资,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党红斌、党英丽偿还原告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9878.29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执行清结之日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9‰计算。)上述给付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7元,减半收取1148.5元,由被告党红斌、党英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艳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