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马民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沈晓波与高先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晓波,高先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846���原告沈晓波。被告高先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晓波与被告高先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晓波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晓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晓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沈晓波负担。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