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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马民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沈晓波与高先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晓波,高先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846���原告沈晓波。被告高先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晓波与被告高先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晓波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晓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晓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沈晓波负担。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