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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东民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孙磊与于淑超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磊,于淑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保字第39号申请人孙磊,女,20岁,汉族,通化市人,个体,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于淑超,男,24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申请人孙磊与被申请人于淑超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孙磊撤回诉前保全申请。保全费1,020.00元,返还原告。审判长  于慧燕审判员  李海军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佳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