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东民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孙磊与于淑超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磊,于淑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保字第39号申请人孙磊,女,20岁,汉族,通化市人,个体,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于淑超,男,24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申请人孙磊与被申请人于淑超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孙磊撤回诉前保全申请。保全费1,020.00元,返还原告。审判长 于慧燕审判员 李海军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佳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