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执字第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上海上一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刘秀芹、刘得福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上一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刘秀芹,刘得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绿民执字第394-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上一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林美兰,经理。被执行人刘秀���,女,1963年4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刘得福,男,蒙古族,1958年3月20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上海上一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秀芹、刘得福买卖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刘秀芹、刘得福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3)绿民一初字第967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上海上一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绿民一初字第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兴海审 判 员 孙晓博代理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红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