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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绿民执字第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上海上一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刘秀芹、刘得福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上一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刘秀芹,刘得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绿民执字第394-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上一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林美兰,经理。被执行人刘秀���,女,1963年4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刘得福,男,蒙古族,1958年3月20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上海上一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秀芹、刘得福买卖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刘秀芹、刘得福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3)绿民一初字第967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上海上一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绿民一初字第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兴海审 判 员  孙晓博代理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红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