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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保宁与宋晨、张根强、陈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169号原告张保宁,男。被告宋晨,男,成年人,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城关镇小留村。被告张根强,男。被告陈文斌,男。本院在审理张保宁宋晨,张根强,陈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宁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张保宁承担。审判员  苏朝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