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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世俭与刘世琴、娄作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俭,刘世琴,娄作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刘世俭,男,仡佬族,1957年7月29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被告刘世琴,女,土家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被告娄作富,男,土家族,约57岁,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原告刘世俭与被告刘世琴、娄作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世俭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世俭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世俭承担。审判员  吴宗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河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