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民诉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南京胜武木业有限公司等、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民诉保字第22号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紫金农商银行江宁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20号。被申请人南京胜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街2号。被申请人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街2号。被申请人赵素萍,女,1964年7月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杨胜利,男,1963年3月1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杨秉汶,男,1988年4月2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杨淇婷,女,1986年7月12日生,汉族。申请人紫金农商银行江宁开发区支行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紫金农商银行江宁开发区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胜武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期间十二个月。二、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街2号328、330、332、333、339、340、433、439、440、533、539室房屋,保全期限三年。三、保全金额5000000元,保全期间对上述财产不得办理买卖、变更等转让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才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华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