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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苍溪县环境卫生管理局与李廷直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苍溪县环境卫生管理局。被执行人李廷直,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苍溪县环境卫生管理局与李廷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廷直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金额12万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单一份外,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同意将公司应赔付给他的保险款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现该款正在理赔中。除此之外,无可供执行财物。在执行中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由消失后,申请执行人苍溪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审判员 杨从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蕊 来源: